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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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 111年11月21日)
第 8 條
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經國防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者,補發其差額;如其他法規已明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至遲不得逾二年。
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令審認;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