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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3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