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4 條
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