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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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5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