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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6 條
本法施行前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課後托育中心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改制完成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

前項未完成改制之課後托育中心,於本條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原核准主管機關依本法修正前法令管理。

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改制為幼兒園前,原核准主管機關依本法修正前法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