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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