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