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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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 110年01月20日)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