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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23-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