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24 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