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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27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