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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30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