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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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35 條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