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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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36 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