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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39 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