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