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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46-1 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