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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50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