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