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