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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65 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