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66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