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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6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