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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110年01月20日)
第 74 條
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歸家庭及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