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 110年01月20日)
第 77 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