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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 110年01月20日)
第 80 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