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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 110年01月20日)
第 8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