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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