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9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