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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9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