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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 101年04月03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