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3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