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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3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