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3年01月03日)
第 4 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