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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108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