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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108年10月30日)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