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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108年10月30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評估後,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非屬前款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