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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108年10月30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通報案件進行分級及分類後,應儘速指派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並提出調查報告:
一、第一級: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級:
(一)第一類: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類:確認已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第三類:記載相關聯繫或查詢紀錄。

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分級與分類、通報事由之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其提出之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四日內。
二、第二級案件:分級及分類後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