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9年02月20日)
第 10-1 條
本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高中或職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