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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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9年02月20日)
第 17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居住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