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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9年02月20日)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接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與其交付安置之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機構間發生失調情形者,應協調處理之;其不能適應生活者,應另行安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