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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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案件,應於申請者文件備齊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