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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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14 條
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