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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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15 條
許可證應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及服務處所地址。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