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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16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者,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核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