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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19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向收養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