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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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20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其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在職訓練至少二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