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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24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或出養服務應建立個案資料管理,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及出養人檔案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屬完成收養之個案者,應定期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