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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26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每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業務檢查;其檢查方式,得視需要以抽查方式為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務檢查,得會同安置機構及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