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一項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必要事項。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