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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29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歇業時,應先於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收出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協助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