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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年12月18日)
第 31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許可證:
一、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實際服務件數。
二、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三、財團法人解散。